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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的 过继子女已继承过继父母的产业,可否再分得原父母祖屋的权益?

2018-06-07 22:07:02

您好。想请问一些有关过继子女的一些问题。家乡祖屋目前由于二叔过继而带来一些纠纷。先祖父有三个儿子,即先父(长子),二叔及三叔。先叔祖父无子女,按当时民间习俗,由二叔过继给叔祖父,在族谱中已明确注明。先父及三叔十六岁到南洋谋生,二叔及三婶一家人留在家乡生活。按当时习俗,祖屋由长子(即先父)继承,但先父当时在南洋奋斗,所以先父决定寄钱另盖房子让二叔一家居住,祖屋就由三叔一家居住,但保留一个房让先父回乡可住。后来由于二叔长子(即我的堂哥)结婚,需要房子,要求让他们暂时使用。怎么知道,堂哥住下之后,坚持不肯搬出,即便现在他的儿子结婚生子,堂哥就搬出让他的儿子居住,目前他们经济能力好了,也在祖屋旁另建了新屋,还是也不肯搬出,坚持说那是他的“股份”,目前大家为了这个问题,闹得很不愉快。您说;我们该如何处理?我们目前是在国外生活,虽然不需用到房子,但三婶及儿子,孙子仍然住在祖家,二叔一家霸占一半的地方,与二叔一家闹得很僵。由于二叔过继叔祖父时是几十年前的事,(二叔今年90高龄),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手续可以明证,只有族谱中列明。按我所了解,传统民间规定,过继子女继承过继父母祖业,但不得再分得原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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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将继子女领回抚养的除外。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遗产所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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