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有些国家由于地理、历史、政治或经济的因素其所处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销售中心。这些国家(或地区)输入大量货物,除了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又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区。[详细内容]
一、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 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 、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二、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票据、收汇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一】境内企业将境外购得货物直接销往其它国家货物“两头在外”不出入境,这种方式也称转手贸易。【二】转口企业从境外购买货物,将货物存放在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然后视国际市场行情再决定是否将货物卖给境外。【三】境内企业向境外购买货物,将货物存放在境内保税监管区域,而仅将货权凭证转卖给境外公司(或区内企业),再由境外公司(或区内企业)将货物卖给下家单位(如境外公司、保税监管区域内公司、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公司)。
【一】转口贸易跨境收付汇增长迅速。【二】结算方式单一,付款以信用证为主,收款多为货到付款。由于外汇政策对“先支后收”限制大,目前大多采取“先收后支”交易,即先由境外买方将货款汇入境内,再由境内商家将货款汇至境外卖方,至于具体的付款条件则由客户协商决定。
政策解读及相关法规一览表
政策解读
(一)完善转口贸易收付汇核销管理规定
目前,转口(含转手)贸易收汇被视为服务贸易,收结汇不受联网核销管理。实际上,货物如果经转国内保税区域的,应当视同货物贸易纳入收结汇联网核查,建议商请海关提供保税货物出境的备案数据,企业提供打印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产地证明书或转口证明书、运输单证、相关商业单证、审批单证等办理结汇。同时,可以规定企业转口收汇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转口付汇的一定比例(例如15%)。对于转手贸易,因无货物流难以实施联网核查,建议收结汇时除了要求企业提供收账通知和结汇水单外,还应提供与贸易合同相一致的生产国出口关单、原产地证明、消费国进口关单、运输单证、提货单等,并可追加进口方与付汇方原则一致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转口贸易统计调查制度
可以设立全国转口贸易重点企业调查培训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转口贸易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及时调查掌握大宗转口贸易跨境资金收付,开展重点企业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从源头上提高跨境资金申报和统计监测的准确性。
(三)建议以进出口核销单作为贸易形式确认依据。允许企业在转口出口之后5个工作日之内修改转口贸易收付汇申报信息,解决转口贸易方式最终定性难的问题。
转口贸易相关法规一览表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 1 号
6、 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8、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10、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
11、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转口贸易案例解析
实例:A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1日,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的外资企业,主要经营生产、销售各种规格汽车钢轮(高强度紧固件)。该公司分别于2008年4月26日、29日与美国B公司和泰国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合同,A公司向美国B公司承诺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货物从泰国宋卡港或马来西亚槟城运至美国孟菲斯市,同时要求泰国C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前将货物装船,从泰国宋卡港或马来西亚槟城运至美国长滩港或西雅图港,该公司选择了“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的方式。2008年4-6月,A公司收到境外汇入的转口贸易橡胶货款3笔,金额累计54329美元,此外,支付境外转口贸易橡胶货款2笔,金额累计54079美元,余额办理结汇。
转口贸易跨境资金监管存在隐患:
转口贸易货物“两头在外”等特殊性质决定了转口贸易监管重点应侧重于贸易跨境资金监管,而非进出口货物出入关境实物监管。对广东进出口真实案例的分析表明,转口贸易跨境资金监管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隐患。
根据案例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一)相关政策监管力度弱化
1、转口贸易购付汇方面:取消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备案登记手续。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购付汇,可凭进出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以及各结算方式项下的有关商业单证办理。
2、转口贸易收结汇方面:取消了贸易项下外汇收汇与结汇待结汇账户和支付结汇管理,总局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答疑中将“转口贸易”划分为“服务贸易”,不需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直接凭有效商业单证办理收结汇。
(二)跨境资金监管存在隐患
按目前相关规定,转口贸易仅需根据贸易合同、核销单等有效凭证即可办理购付汇和收结汇业务,但由于合同造假较易,单凭贸易合同很难证明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目前的外汇政策对转口贸易的购付汇和收结汇并无实质性的限制,转口贸易成为外汇可随意跨境流动同时又无法审核资金真实性的缺口。境内和境外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关联公司、协商或其他手段,利用“转口贸易”这个政策缺口将异常资金汇出境外,或汇入境内办理结汇。从实例可见,A公司2008年从境外公司以通过境外购货并且不入国境直接境外转口的方式,完成了贸易项下收付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