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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详细
改革背景介绍

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进出口核销制度作为我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的主要手段,在推进我国外汇管理改革进程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曾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迅猛发展,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也在不断推进。核销制度所依存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核销制度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实施有效管理与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双重要求。主要表现为: 1、 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以逐笔、批次核销为主的核销制度一方面使得外汇管理资源错配、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给企业造成不便利。 2、管理思路无法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的要求 当前外汇形势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以“资金流出”管理为主的核销制度管理漏洞日益突出,无法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的要求。 [详细]

改革试点计划安排

    2011年12月1日开始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7地试点。试点完成后(预计3-6个月),在全国推广实施。

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衔接

  • (一)按照《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业务,自试点之日起,相关企业不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上述历史业务纳入总量核查。企业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二)为保障试点与非试点地区货物出口报关业务衔接,试点期间,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仍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外汇局仍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企业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按照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关法规以及试点法规办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及余额情况。(四)自试点之日起,企业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已发生但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无需办理贸易信贷收付汇额度单笔确认申请、注销登记等手续;试点地区银行暂停办理试点地区【详细

 

改革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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