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GDP数据 > GDP社区

GDP100万亿,央企销售30万亿,贡献30%GDP,对吗?

数据客楼主 2021-01-24 21:54:27
4条评论

GDP是增加值,不是产值或销售值。

这两个问题不是一回事。

GDP是国家一年内最终生产产品和服务的总和,说的是最终的产品与服务,半成品、中间服务什么的不算在GDP里面。

央企的销售收入包含太多东西,销售收入并不能反应出产品和服务的情况,所以是不确定的东西。

销售收入跟税收也不相关,税收跟GDP也不相关。一个国家税收的多少跟多种因素相关,国家18个税种全部收取的总和就是税收。

央企上缴的利税就是税收的一小部分,比例太小。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是增值税和企业税。

说什么销售收入跟GDP绝对不相关的,连国家税收都跟国家GDP不一样,更别说销售收入了。

GDP贡献可以说全年的旅游收入,这是一年内旅游提供的最终服务量,占GDP的比重多少就是贡献了多少。记住一句话一年内最终的产品与服务才是和衡量GDP的标准。

这个算法是不对的。

我国2020年GDP突破了100万亿元人民币,达到了101.6万亿人民币。而央企销售贡献了30万亿,但是对于GDP的贡献可能并不是30%,因为央企销售收入中,这个里面是有重复计算的成分的。

GDP是指国内生产总值,是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内的经济活动中所生产出之全部最终成果(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

我国GDP的核算方法是采用的生产法,即分别计算各国民经济部门的产出总额,再对应地扣除各部门的中间消耗,最后汇总所有部门产出增加值的办法。在计算GDP的时候,必须按当期最终产品计算,中间产品不能计入,否则会造成重复计算。

按照生产法来计算GDP的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现在来说,我国每年GDP的核算就是采取的生产法来算的,是加总的各个国民经济部门的增加值。这样算出来的GDP,就能够消除掉重复计算的部分,这样我们的GDP就能够轻松计算出来了。

而如果采用生产法的核算方法,央企销售收入30万亿元人民币,但是销售收入算是总产出,如果总产出减掉中间投入,去掉购买原材料的成本等等项目,这样可能央企就没有30万亿元的增加值了,这样来算,可能央企的贡献就不一定是30%了。

综上所述,这样的算法是不对的,虽然央企销售30万亿,但是增加值要去掉中间投入和成本等,这样算出来的增加值就可能少一些了,因此,贡献率就不一定是30%了。

2020年央企逆势上扬、在困境中取得了突破性的成绩,1月19日公布资料中显示:央企2020取得了2.1%的正增长,刚好跟我国的GDP增长率2.3%相持平。而且,营业收入实现了30.3万亿。那是否意味着97家央企就可以达到GDP101.6万中的30%呢?这种方法显然是不对的,也是对GDP的误解!

笔者对工程类的项目接触比较多,而且去年取得的不错成绩跟央企在基础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是分不开的。我们就以一个央企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进行GDP和营业收入中的换算。中铁2020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6888亿。其中(1)毛利润616亿u,利润率9%;(2)税收的平均值(含增值税)在20%~25%,扣除企业所得税预计在21%。(3)留下的三块成本为人工成本、土建成本和安装成本。这个占到了营业收入的70%,进行三分天下处理,人工占23.3%、土建23.3%和安装23.3%。而在土建和安装中的措施费、管理费、折旧费等占到1/4,也就是在15%的费用。这样的类似GDP值=利润9%+税收21%+人工成本23.3%+建安中的其他费用15%=68.3%。产生的GDP约营业收入的2/3。

这样同样原理换算央企的营业收入产生GDP的数值。30万亿的央企营业收入中的GDP贡献在30*2/3=20万亿。也就是大约贡献了20%的GDP经济总量。

我国民营经济有一个56789定律,也就是占全国50%的税金、60%的GDP总量、70%的发明、80%的就业和90%的企业数量。那么央企和民企就占到了80%的GDP经济总量,另外的外企、地方企业等占到了剩余的20%的GDP贡献。


其实虽然这些年国企、央企发展超快,可整个经济中民营企业还是占据半壁江山。如浙江和福建等民营经济比重也是达到了2/3。而国有企业或央企比重高的城市主要集中在北上广、天津、武汉、南京、重庆、青岛的城市。

国企和私企就如同一个战壕里的兄弟,有时需要国企多努力,有时有需要私企去奋斗。比如在互联网、科技应用等领域就是私企冲锋陷阵,而在能源、资源、金融和大规模基础设施等方面又是国企、央企跑在前头。而且不同的时代赋予的重任也是不一样的。疫情是在2020年的疫情爆发之后,央企的推动作用贡献应该更大,而且2020年的央企、国企表现的也是十分特出。不仅创造了营业收入,还有GDP、就业环境、税收收入、产业提升等诸多的贡献。

Copyright 2023 gotohui.com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