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私信提问“我是一名大二学生,在河北邢台上大学,学校给我们找到北京SMC实习三个月,原本每月工资2700元,到我们只有2080元,说是要交税,说我们不是正式员工,而问是什么税,也没说,学校对我们说是实习,公司说我们是工学交替,还有的说顶岗实习,说法不一,没一批都有一百人左右,就想这是不是合法,有没有说的这种税?”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采取的是平时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多退少补的做法。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最低每月达到5000元才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每次支付超过800元就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每月2700元,按目前政策规定,每月低于4000元的,扣除800元,按20%的税率预扣预缴。(2700—800)*20%=380元。
3.这里预扣预缴的380元并不是你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是按年计算的对你们这种实习学生,可以通过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申报退回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4.建议你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在发放工资次月查询一下单位是否进行了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如果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可能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申报,可以与实习单位沟通了解原因。如果一已经进行了预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APP应该有数据信息显示。
4.目前政策规定,个人劳务报酬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今年4月1日至年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因此劳务报酬开具发票后,交给支付劳务报酬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单位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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